中秋即将来临,今年比月饼更火的是“月饼税”。这个税到底是个什么税,它跟我国税法是否冲突?如何看待舆论热议?
近期,成都电视台《成都全接触》栏目**此舆论热点采访我所税务专家董玉香女士,“所谓‘月饼税’并非新税,也非单独税目,只是叫法不妥当。其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1980年已经公布相关规定,只不过之前在税收执行方面落实不够而未征缴。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照此规定中秋节单位发的月饼属于实物福利都应计入工资内计征个税。”
单位发放月饼纳入缴税范围,媒体报道多冠以“月饼税”的称呼,后虽出现了“个税”的表达,但对于许多民众来说,依然易将“月饼税”理解为对月饼征税。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月饼征税,并非我国特例,国外也有对发放职工的实物补贴进行征税的情况,但却没有中国如此的波澜,这与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媒体的客观责任分不开。国外在相关领域也有征税的法规,且较为完善,中国的税法是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而来的,并在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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